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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运用未经检验、未办理运用登记证的叉车,被莱阳市商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并予以行政处分。
执法人员查看时发现,莱阳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运用未经检验、未办理运用登记证的叉车,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立马中止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询。
经查询,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品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和第八十四条的规则,莱阳市商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的处分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