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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四家单位因为这样做被罚!

2024-06-20 11:21:54
作者: 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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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6月是全国第22个“安全生产月”,也是全省第30个“安全生产月”。为更好地宣传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知识,充分的发挥特定种类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4起典型的特种设施安全领域违法案例,希望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案为鉴,深刻吸取教训,切实履行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主动防范并化解特种设备事故风险。

  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滨江国际大厦的电梯维保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维保人员在2022年5月21日对滨江国际大厦的5台电梯进行半月维保过程中,存在未对电梯轿厢照明、报警装置等项目进行维保,以及未发现并处置综合楼北侧电梯层门故障的行为。当事人在维护保养电梯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电梯的安全性能由维保单位负责。维保单位应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要求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和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不要让电梯维护保养演变为狭隘的打卡、扫码或者签字作业。

  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熟宏盛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用起重机已超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当事人将厂房(含涉案起重机)租赁授权给承租方常熟市天诚管业有限公司使用,而后常熟市天诚管业有限公司又出租给常熟万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使用,三方并无其他关于涉案起重机的安全管理义务的约定。当事人放任承租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2.1.1规定“特定种类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常熟市划船浜路50号检查时,在该区域35号仓库门口发现一台未悬挂车牌号的叉车。经查,该叉车为常熟市服装城王丙钗服装商行所有,当事人于2015年3月购买了上述叉车,嗣后放于常熟市划船浜路50号的仓库内用于装卸货物,截止到2023年3月7日案发,上述叉车未经过检验。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叉车指可由司机直接操纵(含遥控),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属于特定种类设备,需要定期检验。叉车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式叉车。需特别注意的是托盘堆垛车,因外观与常见的平衡重式叉车不同,使用单位容易忽视其检验。

  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昆山豪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有一台额定起重量为10t的电动单梁起重机处于作业中,现场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起重机有效的合格定期检验报告。经查,上述起重机在案发前并未进行首次检验。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使用单位应该明确只有检验合格的设备才能投入使用,在未拿到检验报告之前,不应过分信任和依赖安装单位的口头承诺,应及时督促安装单位按规按章办事。同时加强员工对于设备和安全的认识,做到使用的安全、安全的使用。

  下一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设备、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安全风险,全面深入开展特定种类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坚决守牢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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